近日,《人民日报》刊发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指出: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种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市场规则,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即通过对涉案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来加以保护。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引入驰名商标制度时,市场经济尚不健全,对驰名商标的认识还不清晰。在实践上,强调政府主导,采取“批量认定、主动保护”的方式,即通过政府部门事先认定一批驰名商标,再予以法律保护,形成“驰名商标就是一种信誉、一种品牌”的概念和社会影响。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们对驰名商标的认识逐步深化,将驰名商标的内涵回归到法律保护的本源,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回归到国际惯例。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受习惯思维的影响,仍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信誉来宣传,甚至下任务定指标,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宗旨相违背。 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方式,面临着政府“越位”的巨大风险。
一是政府“越位”影响政府公信力。一个商标品牌是否著名,不是由政府说了算,而是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是消费者选择的结果。
二是政府选择性的支持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许多地方政府不仅评选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还给予大量优惠政策,使企业产品获得进入市场的特殊通行证,这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三是政府替代市场的评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广大消费者和商家因为有政府的信用背书,往往将著名、知名商标作为选择的重要依据,这对消费者形成了极大的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