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仲裁委员会(2008)海仲裁字第123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三亚金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轻日用五金进出口公司仲裁一案。上述裁决书的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三亚金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轻日用五金进出口公司)于2008年6月2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有效;2、确认位于琼山市灵山镇晋文管群大让坡638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后可直接将位于琼山市灵山镇晋文管群大让坡638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申请变更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被申请人应予协助。2017年3月17日变更被执行人为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裁决书的内容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土地。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三日
本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正义路8号。邮编:570206 联系人:吴清川 联系电话:0898-66726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