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曲胜利、卞菊华与被执行人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海中法执字第237号执行裁定及(2015)海中法执字第23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二路东、西两侧三块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屯国用(2009)第13-00097号、屯国用(2009)第13-00098号、屯国用(2009)第13-00100号;查封被执行人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预售许可证【证号为:2011屯房预字(18)号】登记的房号为3-1002、5-305房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