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293967185X
事由: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已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地税一稽处〔2015〕4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地税一稽罚〔2015〕6号),应缴纳的税款27,824,184.32元、滞纳金1,873,152.74元、罚款9,414,031.41元,合计39,111,368.47元。
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通知书》(琼地税一稽催通〔2017〕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通知书》(琼地税一稽催通〔2017〕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7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