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
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
《条例》规定了
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
包括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
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其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
《条例》明确了
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
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条例》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具体监管措施,以及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
制图/孙发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