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琼海消防支队消防监督员在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中发现,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龙利坡的琼海市木材公司商住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针对此情况,琼海消防支队责令琼海市木材公司停止使用商住楼,并对其处罚3万元。同时,消防监督员向该公司讲明了未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危害性,要求公司责任人立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准备相关材料进行申报,在手续齐全、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