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坤:
我单位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城执罚字[2016]16号),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五万元人民币;
你于2017年1月6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已停止生产,但未履行罚款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单位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罚款决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单位将依法向定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户名:定安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账号:2005097690000098
银行: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
联系人:王娟娟 联系电话:0898—63822091
联系地址:定安县定城镇人民南路118号
定安县城乡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