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盛兴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24107429,法定代表人:李小军):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二稽罚〔2017〕1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根据证据事实,你公司使用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壹份抵扣进项税额3,590,504.40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7日内,来我局对相关违法事实予以核实确认,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你公司还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联系人:陈维,联系电话:(0898)66791307,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7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