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加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京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京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3)海中法执字第480-5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京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北侧10366.21平方米土地[证号: 海口市国用(2005)第002925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