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志海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300MA5RC6AC43,法定代表人:程权):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国税七稽罚告[2017]9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经检查,你公司分别接受北川羌族自治县乐康有限公司、梁平县景军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梁平县时珍中药材有限公司虚开的19份、37份、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9,046,415.24元,税额合计1,176,033.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用上述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已构成虚假申报定性为偷税,拟决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88,016.98元。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联系地址:海口市海甸二东路国税大厦1206室;联系人:莫女士;电话:6626477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七稽查局
2017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