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522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创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洋浦嘉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17)海仲字第522号裁决书裁决的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在2017年10月15日前协助申请人将海口市国用(2007)第00006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号为:2007000065]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裁决书的裁决内容对上述土地进行处置,即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土地。
特此公告
本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正义路8号;邮政编码:5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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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