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0年12月1日作出的(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上述生效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拟将海南嘉陵国际大厦第12层中400米(该面积为销售面积,在大厦第12层房产东侧连片划出)房屋产权证从海南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名下。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