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0日,我司与贵司签订《兴海花园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下简称施工合同),同意将位于万宁市望海大道的“万宁兴海花园”商住楼项目承包给贵司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负责承担一切生产安全事故等。按照本合同第五条款约定:“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你承包方进场五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该公司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否则合同自动作废,承包人无条件退场”一切责任由贵司自行承担。可贵司进场后一直未按约定支付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已构成严重违约,且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贵司又无能力继续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无法支付工程队农民工工资,到目前已停放将近3年之久,在政府及有关部门介入后,我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已在2016年12月底投入资金解决完所有农民工工资。目前我公司将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调整建设开发,到目前为止,已给我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我公司现再次慎重登报告知贵司及各施工分包方。凡在我司场地内占用停放材料及生产工具的分包户主,见报后请自动撤离我司场地。如有异议,你们可走法律程序,维护你们的权益,在我司登报之日起,请你们务必在2017年11月30日前自动撤离我司场地,你们内部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一切与我司无关。否则:我司将采取强硬措施及法律手段,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并要求追赔我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海南万宁市兴海实业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