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明确适用范围覆盖了国资国企系统各级党组织,以及运用“第一种形态”有关方式进行谈话的19种适用情形,统一了8种制式表格文书,规范谈话提醒、廉政谈话、函询谈话的实施程序,并要求各级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谈话,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在制度层面解决了企业存在的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认识不清、执纪不严、责任不明、关系不顺、组织不力、合力不强、制度滞后、执行不力等问题。
“《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各企业党委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等考核结合进行,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省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人说,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压实了国资国企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强化了对干部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体现了严管厚爱,有力促进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
今年1月至8月,省国资委系统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采取谈话提醒、廉政谈话、函询谈话等方式,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进行了早提醒、早谈话共计183人次,使国资国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企业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纪律意识、监督意识进一步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