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资金范围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确保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发放等日常业务资金需求后的剩余资金。
为防范资金存放风险,该《办法》还规定,委托银行如经人民银行评定存在资金风险或定期存款竞价利率不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不得参与竞争。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如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兑现,或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至5年内参与竞争。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是在确保业务需求的基础上,既实现了资金的保值增值和效益最大化,也进一步规范了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和存放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