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仕桂与被执行人海口椰乡食品有限公司、陈实、张秀玲、陈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01民终712号民事裁决书和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二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被执行人张秀玲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文联路22号海口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宿舍501、502号房进行评估拍卖,如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