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你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了位于海口市华海路2号02号和03号(两层)房屋的《房屋/铺面租赁合同》,截至2017年11月底你已拖欠应付租金已达两个多月之久,根据合同约定,你已构成违约,我司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且押金不予退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司解除与你签订的上述合同,请你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我司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否则我司将依法追究你的违约责任。
特此公告
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