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自2015年5月1日至今一直租赁我司位于海口市白龙北路海口旅游职业学校门前临街19间铺面,但你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拖欠租金,多次催缴未果。因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司解除与你的租赁合同关系,请你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我司支付拖欠租金并将屋内物品搬迁完毕,否则,我司有权将屋内所有物品视为无主物进行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