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史某于2013年9月份入职海口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任业务员,主要配送农资并收取货款。今年5月至6月间,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收取公司货款后未上缴,而是用于赌博。经查,史某共计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560726元,截至案发前尚未归还公司。今年6月初,海口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找史某对账时,史某如实交代了其挪用公司货款用于赌博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且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