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宏达商城”项目被列为海南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琼发改重点【2017】389号)。我公司在该项目区域内对1号厂房进行拆除和清理土地上附着物过程中,发现一批被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12)龙执字第13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物品,但查封期限已经届满。经查,该批查封物品系你公司或者相关权益人的。你公司与我公司无租赁关系。
为确保“宏达商城”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公司也曾多次与龙华区法院沟通协调处理该批物品。现公告通知你公司及相关权益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自行搬离上述物品。逾期不搬离的,视为你公司或相关权益人已抛弃该物品。我公司将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海南农垦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