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炼与被执行人海南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你司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裁定冻结、拍卖你司在洋浦海蓝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享有100%的投资股权和在海南碧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享有100%的投资股权,并委托广东昊华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其中在洋浦海蓝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资股权评估值为人民币224.90万元、在海南碧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股权评估值为人民币2.70万元。因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507执100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2017) 粤0507执10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昊华资评报字(2018) 第2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