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浩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0549207W,法定代表人:郑爱富):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国税四稽罚告〔2018〕1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国税四稽罚告〔2018〕1号)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于2018年5月1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你公司违法事实告知如下: (一)2015年6月,浩盛公司从广州时讯贸易有限公司取得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手机及配件),金额2,672,325.04元,税额454,294.96元,价税合计3,126,620.00元;(二)2015年9月,浩盛公司从梅州市东恒药业有限公司取得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酒、糖),金额3,470,028.32元,税额589,904.68元,价税合计4,059,933.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月全部申报抵扣进项,存在进销不匹配、未付款或支付的货款已100%回流。
一、我局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拟处以500,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办公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国税大厦6楼8604房
联系人:葛兆波、袁旭 联系电话:0898-66792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