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 琼01民初327 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5 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月与被执行人陈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8)琼01执79 号执行裁定,查封登记在海南泰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备案在陈小鹏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村国贸城市花园小区A2座(幢) 7(层)706房[不动产证号为: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15454号,合同备案号:00051878],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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