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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9日 星期日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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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退还2016年2月1日(所属期)以后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告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停止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精神,价格调节基金从2016年2月1日停止征收。我委决定从2018年5月3日起向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退还2016年2月1日(所属期)以后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现将退还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还对象和范围  2016年2月1日(所属期)以后,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向三亚市辖区内的景区(点)、旅游宾馆(酒店)、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均列入退还范围。

  二、退款的时间安排  价格调节基金退还工作安排在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7月1日进行。逾期不办理者,将全额上缴国库。

  三、领取办法  为了保证正确无误地将价格调节基金退还缴纳人,代征单位(景区(点)、旅游宾馆(酒店)、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退还价格调节基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景区(点)、旅游酒店(宾馆)

  1.代征单位退还价格调节基金申请书;

  2.执收部门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代征价格调节基金明细表;

  4.拟退还的价格调节基金明细表(包括缴纳人身份信息、联系电话、退还金额等);

  5.代征单位发布退还缴纳人价格调节基金的公告(通过企业网站、酒店前台等)。

  (二)房地产交易

  1.退还价格调节基金申请书;

  2.执收部门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房地产企业或个人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凭证。

  代征单位根据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的申请情况,提供相关凭证前往三亚市天涯区文明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大楼10楼原三亚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向工作人员交验上述材料(联系电话:88360550),经查验无误后,按程序办理价格调节基金退还手续。

  特此通告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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