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内容和事实不一致,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我机构已依职权注销,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告作废。
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