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申请人张跃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海南振业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4月27日指定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担任海南振业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海南振业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7月31日前,向海南振业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豪大厦三十层;邮政编码: 570105, 联系电话: 0898-68525018、685262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求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南振业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南振业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10日15时00分在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