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经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与被执行人海南罗安海商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五路白沙园小区第13栋别墅(证号:HK407796,建筑面积:418平方米);冻结被执行人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39.98%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9.02%股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股权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