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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19人涉黑案一审当庭宣判
“带头大哥”被判23年
  扫黑除恶进行时

  本报那大12月24日电 (记者周月光 通讯员罗凤灵)12月23日19时,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符某荣等19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当庭宣判,判决符某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6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9年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符某荣刑满释放后,在临高县加来镇纠集谢某豪、冼某龙等15人,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企图控制加来镇销售市场。该组织成员长期在加来镇持手枪、火药枪、砍刀、斧头、钢管等凶器,多次蒙面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共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和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该组织严重干扰、破坏加来镇经济、社会秩序,使当地人民群众安全感下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因此,法院认定符某荣为首的犯罪集团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法律规定,海南二中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符某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6项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谢某豪、冼某龙等15人19年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陈某志、王某筑、王某龙3名被告人非该组织成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0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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