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因对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某村委会地块征地补偿方案心怀不满,2010年7月21日,潘某明伙同潘某侠、潘某武、潘某发、潘某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海口市某铁路有限公司位于美兰区灵山镇某基站的地脚锚栓进行破坏。潘某明伙同潘某侠、潘某武、潘某桐等人使用潘某桐提供的锤子将基站地脚锚栓砸弯,随后,潘某侠向他人借来一台氧气切割机,由潘某侠、潘某武、潘某桐用氧气切割机将铁塔基础的21根地脚锚栓切割并打断。案发后,潘某明潜逃。经鉴定,被损坏的铁塔基础修复费为52483.6元。
2017年8月15日10时许,潘某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5248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