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朱敏,系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的股东。
2019年1月25日,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琼公平鉴【2019】文鉴字第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上“朱敏”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经查,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2018年12月24日《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和《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将本股东持有该公司的股权从60%变更为15%(2018年12月24日《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仅有您的签名按手印)。
为维护本股东合法权益,特向您紧急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悉本通知的当日起,不得代表本人作为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执行职务。自您收悉本通知之日起,但凡以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进行的一切活动或签署相关文件材料,非经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同意的,不代表本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坚决不予认可。
特此通知
通知人:朱敏
二0一九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