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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实施意见》
中小学生放学后可在学校托管至18时
  本报海口4月8日讯 (记者陈卓斌 特约记者韩小雨)海南日报记者4月8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海南省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印发,明确校内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为校历确定在校学习日下午放学起至18时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到中午课后。

  《实施意见》明确,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指在学校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在放学之后,基于学生家长的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的托管服务。校内课后服务的对象为放学后家长接送有困难、对课后服务有需求的中小学生。各校要优先满足双职工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的群体需要。

  《实施意见》强调,中小学不得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对校内确实不具备条件但课后服务需求强烈的,学校可与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发挥其专业优势,共同做好服务。

  根据《实施意见》,各地各校要鼓励和支持学校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教学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费,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和范围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范畴。

  (相关报道见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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