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胜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与胡某明等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使用挖机、铲车、十轮卡车等工具在政府公共用地上挖坑盗采砂予以销售,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均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钟某胜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驾驶机动车、手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他人价值14.78万元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亚中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胜、苏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在三亚市吉阳区、海棠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应从重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主刑与附加刑均从重处罚的判决。判处5名被告人10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年至5年不等,罚金10万元至70万元不等。同时,责令5名被告人根据结伙作案情况分别进行退赔,退赔总额22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