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通告事项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本局提出书面复核,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根据本地籍调查结果,依法将上述18宗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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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