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明确债权数额、有无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回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三、清算组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北路18号德派斯大厦C座20层,联系人:陆霍,办公电话:0898-36613001,手机号码:13518841077。
特此公告!
海南联兴工贸公司清算组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