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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怎么监督检察院办案?
最高检发布新规作出具体规定
  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 (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

  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先后共选任人民监督员70000余人次,目前在任20000余人,监督案件60000余件。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过去,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隶后,原来的监督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根据形势发展,及时调整思路,落实法律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因此,规定与以往历次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文件相比,有着根本性不同,本质上是一份全新的文件。

  规定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定位与职责、履职要求、工作机构配备、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履职保障、文件的解释及时间效力等。

  规定强调,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

  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同时,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审查,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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