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矫海琴、矫海容、矫海丽、陈梅兰与被执行人矫海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5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矫海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查封矫新华(已故)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盛路6号省二轻物资供销公司宿舍二轻花园309房(HK046969),现本院拟对该查封房产进行处置。如对上述房屋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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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