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唐榕羚、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榕羚、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日10时至2019年12月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法院账户名: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f.taobao.com/0898/13)上进行公开拍卖不动产权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被执行人唐榕羚购买并已备案至唐榕羚(身份证号:460028198104010042)名下]位于海口市渡海路88号海口外滩中心一期华府天地3号楼B座15层1805号房(不动产权证号:HK367287,合同备案号:A0007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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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19月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