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华与被执行人陈雅、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琼0105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金额为776052元(利息另计)。因被执行人陈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位于儋州市那大镇文化北路泰安苑二期C栋1-401房(不动产权证号:109815),现拟进行处置。如对上述房屋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