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云与被执行人陈晓辉及第三人海南星迪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金福路10号金和信花园A栋5层B503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陆云名下。如对上述房屋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本院地址: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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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