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海昌导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昌导的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亿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海南亿丰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侨商实业有限公司、黄创良、赵子群、吴青展、吴淑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琼01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淑贤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府大道69号省琼剧院宿舍楼B幢702房(不动产权证号:HK106302)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昌导的士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琼A1Z878、琼A1Z906、琼A1Z920、琼A1Z922、琼A1Z963、琼A1Z965、琼A1Z980的海马型轿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