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琼01执133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17)湛仲字第1565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碧琼与被执行人陈凌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碧琼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据湛江仲裁委员会(2017)湛仲字第1565号裁决将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38号华银大厦第13层1310房(房权证字第26533号)的产权过户登记至蒋碧琼名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至蒋碧琼名下。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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