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银行2003年第5号令《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下账户的开户单位:陵水万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陵水绿态种苗有限公司、中汇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海南中房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陵水宏力槟榔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陵水永利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且未欠我行债务,于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我行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我行将按规定主动办理销户手续,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支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