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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
推动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落地

  本报海口1月5日讯(记者周晓梦)1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公告,旨在推动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落地。该《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公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的正面清单管理。

  (相关报道见A02版)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适用条件、申报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

  并对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转让、移作他用等情况分别作出具体安排

  按照《实施办法》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营运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实施办法》指出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制图/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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