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0105执173号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郭改云与被执行人李宏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琼0105民初374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拟依照上述生效裁判文书将被执行人李宏杰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47-1号阳光巴洛克二期第9层905房(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73985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平、郭改云名下。如对上述房屋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