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0105执193号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冬雪与被执行人天津建工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琼0105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拟依照上述判决将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93号观澜公寓16号楼A单元1101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冬雪名下。如对上述房屋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