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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本报海口4月8日讯 (记者孙慧 实习生焦晴)海南日报记者从4月8日在海口举行的《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月24日召开的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目前我省在城乡供水统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用水高峰供水安全保障、推进高品质饮用水建设等方面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现城乡供水能力水平与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亟须通过立法予以推动、引领和规范。

  《条例》内容涵盖了城市和乡村供水,要求推进多源互补、区域联网和城乡一体供水,同时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融合发展阶段及乡村差异性,在相关内容上做了区别规定,强调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条例》对新建住宅小区和现有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作了相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明确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条例》提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有序推动高品质饮用水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重点园区、学校、景区、宾馆等加快建设高品质饮用水设施。

  《条例》还突出海南供水安全保障特点。如充分考虑我省水资源和旅游旺季用水高峰等特点,明确各市县应当增强蓄水调控能力,供水工程型式和规模充分考虑区域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用水峰谷变化等特点,满足“候鸟型”人群用水需求;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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