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4月21日讯 (记者张期望)近日,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江东新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除地下管线紧急抢修外,原则上不得开挖。
《通知》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开展前期工作,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沿线的市政管线、道路照明、标志标牌、园林绿化、交通安全等其他公共设施应与道路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在交叉口预埋过路管。箱杆设施原则上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同类管线同槽、同井或共廊。道路建设单位应统筹协调有关同步规划建设工作。
《通知》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除地下管线紧急抢修外,原则上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形确需开挖道路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江东新区管理局审批同意,向海口江东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开挖和修复工程费用,由海口江东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挖和及时修复。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等地下管线发生故障,急需开挖道路抢修的,可先行实施,同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江东新区管理局报告,在1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通知》要求,对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市政综合管线应入尽入,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管线直埋建设。沿城市道路开口应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确需临时开口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江东新区管理局审批同意方可设置,在使用期满后恢复原状,报道路管养单位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