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琼01执467号
原告陈学博诉被告中冶京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海口市朴汇建设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中冶京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海口市朴汇建设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镇墟改造工程过程中使用的足球镇标雕塑,与陈学博创作的“足球之舞”仿铜雕塑作品外观基本一致,侵犯了陈学博的著作权。
经本院一审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海口市朴汇建设有限公司、中冶京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在《海南日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陈学博赔礼道歉、拆除雕塑、赔偿损失。判决生效后,中冶京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拆除侵权雕塑、登报赔礼道歉,但海口市朴汇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拒不按判决登报道歉、拆除侵权雕塑及赔偿,陈学博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征求陈学博意见后,依法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如上。
特此公告。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