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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7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契税法》授权事项,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本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本省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国家另有免征、减征契税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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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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