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邵长春 通讯员潘彤彤)为促进我省航空货运发展,支撑自由贸易港建设,省政府决定设立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资金(简称补贴资金),为规范补贴资金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海南省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补贴资金用于鼓励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和琼海博鳌机场的全货机航线(包含客改货航线,下同)以及货邮集货业务发展,补贴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航空公司、包机商、货运代理企业等。
《办法》针对连续执行不少于26周、每周不少于1班(起、降各计为0.5班,下同)的全货机航线航班,明确航班补贴标准,并结合执行率确认补贴额度。
对执行全货机航线的企业,按进出港货运量,给予货运量补贴。
对执行全货机航线的企业,运输的冷链物流货物,医疗器械、药品,南繁育种种子种苗,货运量补贴标准在全货机航线货运量补贴标准上上浮50%。
对货运代理企业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和琼海博鳌机场开展的航空货运代理业务,每年以政策执行期间该企业在海南各机场出港货运量的最高值为基数计算增量(2021年以2020年为基数,基数不足5000吨的按5000吨计算),给予1元/公斤的出港集货增量补贴。
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用于鼓励开通当期无航空公司执飞的新航线航班。同时,每条全货机航线设年度补贴上限,境内航线为1200万元,境外航线为1.2亿元。
为确保补贴资金的有效利用,省交通运输厅将定期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违反补贴资金领取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失信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追究相应责任。